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 办法(修订)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及“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青海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青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等子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子计划。

  第三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推动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加强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加快推动各层次人才梯队的形成,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性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开展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论问题研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四条  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优先资助以下研究: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应用前景明确,对青海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在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构建绿色产业技术体系中,探索解决相关技术瓶颈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能推动我省优势及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四)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五)针对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的软科学研究。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立项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求,负责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需求征集、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保障项目实现有效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在青海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全年受理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储备库,集中办理项目出库,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二)承担单位及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申请经费、绩效目标合理。

  第九条 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青海省内注册满1年或中央在青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开展科学研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应具备承担相应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软科学研究计划可以由青海省省外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和省内单位联合实施。

  第十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为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一定科研基础,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的科技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须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推荐。科研人员同期只能主持2项(除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项目外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或参与3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申请者应为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40周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才。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优先支持“青海学者”、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科技创新人才。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有潜力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4年。

  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支持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在长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团队,优先支持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中的科技创新团队、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团队。

  第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人依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经项目申请单位在线审核推荐后,进入省科技厅计划项目系统管理流程。申报自然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需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聚焦目标导向,围绕培养人才(团队),提升重点学科、领域技术储备和创新能力,开展本单位项目初审,经学术委员会(或单位学术机构)集体讨论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提交申请的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各项目单位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执行及科研诚信等情况纳入项目全流程管理、综合确定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初审、遴选专家网络评审、组织专家会议评审(软科学、涉密项目,根据需要可直接进行会议评审)等程序开展项目立项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所属学科或领域遴选同行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可行性、申请人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验收报告等,并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与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明确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终止,专项经费不再拨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于立项后每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当年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的执行情况、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可结合项目实际,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经费使用根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参加单位变更,在“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或备案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予以项目终止: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

  (二)原定研究的主要科学问题已被解决;

  (三)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负责人未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研究内容实施的;

  (五)项目逾期不验收的;

  (六)涉及保密、科研诚信等其他需终止事项。

  终止项目经审核按实际发生结算经费,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终止、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有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新项目申请,并列入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人员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从事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主持、参与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参加的项目评审;

  (三)其他须回避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进行财务验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和财务章,报省科技厅备案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可根据需要进行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均须标注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编号,且只能标注1个省级科技计划类别的项目编号(国家项目除外,原则上以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资助编号为第一顺序标注的代表性成果应当不少于1项)。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要提供至少1篇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水平以上的论文作为验收考核指标。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

  (一) 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具有良好应用价值,经费使用合理,为优秀。验收为优秀的应用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建议,经科技厅审定可在下一年度优先支持,持续开展相关基础研究。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和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基础理论上有一定突破或具有较好应用价值,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

  (三)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基本通过。基本通过项目,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经排除免责、其他违背科研诚信或项目合同规定事项,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项目。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可申请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申请复议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因主观原因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经审计或财务专家评审,退回不合理支出及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经排除免责、其他违背科研诚信或项目合同规定事项,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项目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在实施基础研究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视情节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推进科研信用与社会领域诚信体系挂钩,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意识。项目承担单位是基础研究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强化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遵守相关科研诚信承诺,禁止处于失信惩罚期的科研人员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积极配合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调查,并及时通报本单位发现和查处的与项目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原《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6〕16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