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本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围绕科学前沿发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人才团队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青海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有助于推动学科发展,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搭建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着力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省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聚焦青海特色优势,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

  省实验室是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基础上,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对各类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打造出的综合集成高层次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分批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省实验室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试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评审评估、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实验室建设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省直(市州)有关部门是实验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申报和组建实验室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加强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

  (二)负责向省科技厅申请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重大调整意见建议,需向省科技厅报批。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实体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系列)和科研业绩突出、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占比30%以上,原则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为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符合的青海省省级学科带头人、高端创新、杰出、领军人才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学者,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青海学者、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等除外),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战略,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和专业优势;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三年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场所、实验场景、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研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近三年中每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六)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职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会议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九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与省外相关领域省级或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对于签订联合共建协议的,省科技厅直接认定为“青海省联合实验室”,与伙伴实验室共同取得的成果可作为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业绩。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应当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将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应当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关科普制度,结合研究特色开展科学知识普及。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第十六条 确因科研战略和规划调整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科技保密工作。

第五章 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对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省实验室除满足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依托评估“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依托单位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在省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能为省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场所、实验场景、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

(三)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500万元。

  第十九条 结合本省经济社会领域发展战略及重点产业、学科发展方向,选取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省实验室为试点进行支持,建设期内给予每年150万元建设运行经费,使之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一流科技创新基地、人才基地和成果产出与转化基地,助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第二十条 试点省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过程中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享受试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运行与管理参照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鼓励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省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良好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给予稳定支持。省实验室按年度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试点省实验室,给予下一年度建设运行经费。

  省实验室参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及建设运行经费年度绩效指标每年进行单独评估,不参与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实验室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实验室评估优秀支持的,评选时仍未验收,或执行情况较差的;

  (二)开展检查、评估或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配合的;

  (三)未按计划开展科研活动的;

  (四)省级科技计划不予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或省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实验室称号,退出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七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给予评估支持的,专项经费以奖励补助形式下达,重点用于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合作、人才培养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专项经费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结合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督察,发现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追回专项经费,纳入失信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Qingha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7〕189号)同时废止。